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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就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2006年11月1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的95%股权共95万元出资额,其中自留40万元,其余55万元占总股比5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股权的对价。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股权后,其在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的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股权转让后,乙方即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分担公司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确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福建惠安县***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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