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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公司属箱包行业,在本地区该行业增值税税负率:3.4%,即销售收入为100万时,销项税额为17万,可以取得并抵扣的进项发票为80万,税额13.6万,应纳税额3.4万。箱包产品退税率为13%。
以下分五种情况分析通过外贸公司与自营出口的差别:
一、全部通过外贸公司销售时的情形
设销售额100万,则: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税负=100万*3.4%=3.4万元
二、通过外贸公司销售占75%,通过自营出口销售占25%时的情形
设两者分别为75万、25万,则:
A、不予免抵额=25*(17%-13%)=1万;
B、应纳税额=75*17%-(13.6-1)=0.15万;
C、应退税额=0
三、通过外贸公司销售与通过自营出口各占50%
设两者销售额为各50万,则:
A、不予免抵额=50*(17%-13%)=2万;
B、应纳税额=50*17%-(13.6-2)=-3.1万;
C、应退税额=3.1万
四、通过外贸公司销售占25%、通过自营出口销售占75%
设两者分别为75万、25万
A、不予免抵额=75*(17%-13%)=3万;
B、应纳税额=25*17%-(13.6-3)=-6.35万;
C、应退税额=6.35万
五、全部通过自营出口销售
设销售额100万,则
A、不予免抵额=100*(17%-13%)=4万;
B、应纳税额=0*17%-(13.6-4)=-9.6万
C、应退税额=9.6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全部通过外贸公司销售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最大;全部通过自营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则退税额最大。退税额随自营出口比例的增大而增大。
2、由于自第一笔自营出口销售起1年以内不计算退税额,只计算免抵额(出口应退的税额可以抵掉通过外贸销售应纳的税额),因此,在第一年内,应控制外贸公司与自营出口的销售比例(类似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才能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第2年以后,可以考虑全部通过自营出口或者扩大自营出口的比例来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自营出口可以使公司获得当地政府的出口补贴及出口创汇的影响。
以上分析不考虑外贸公司本身给予我们公司的退税点数及我公司收汇的换汇成本。
但是通过自营出口销售后,公司会增加以下情况:
1、由于自营出口第1年对相关出口单证的收集非常严格,通常应在当月就完成出口报关收汇核销等内容,如果有超过时间的,则单笔会要求补征增值税17%。因此需加强各部门配合,特别是财务部门与出口报关部门的配合,否则补税是以单笔出口销售收入的17%全额补征。
2、需增加与海关、出口退税机关、外汇核销机关、银行等方面的联系。
3、增加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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