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财务会计、国家有关政策等事务,聘请乙方担任常年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为甲方的常年会计顾问。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乙方的顾问权限为:
1、帮助甲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甲方会计人员素质。
2、合理利用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
3、每个月定期审核甲方的账务处理,指导甲方的账务处理。
4、指导甲方健全与财务有关的流程和规章。
5、协助甲方协调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
6、协助甲方处理账务处理过程的突发问题。
四、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对于乙方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乙方对受聘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月终了后根据委托人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指导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会计报表;
2、乙方担任常年顾问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乙方对委托人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
5、年度终了,对全年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另行签约,单独付费)。
六、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财务情况,提供有关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如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如因特殊情况单方面终止顾问合同,应在2个月前(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不退回。甲方对乙方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对其专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八、根据担任常年顾问收费标准的规定,每月甲方应向乙方交纳顾问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九、合同签定日预交顾问费的50%,每年12月份将当年顾问费结清。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双方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